臺北市110學年度中小學教育盃圍棋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7月23日北市教體字第1103066519號函辦理。
二、 目的
(一) 發揚固有文化,推展學生正當休閒活動,端正社會風氣。
(二) 協助學生發展個人興趣與專長,推展多元智慧教育理念。
(三) 培養學生高尚品格,提升個人自我價值與自信。
三、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二) 承辦單位: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
(三) 協辦單位:臺北市立長安國民中學、臺北市立明德國民中學。
四、
比賽時間:比賽時間自110年11月1日至12月19日止。各組別比賽時間於報名結束後另行公告。
五、
比賽地點: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學生活動中心(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156號)。
六、
參加資格:
(一) 臺北市已立案之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學(含國立學校、外僑學校、特殊學校)在學學生,可報名參加團體賽及個人賽。
(二) 參加比賽之選手,以各校110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即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三) 在國中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各年級組。
(四) 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連續1年以上之學籍者為限;如原就讀之學校於109學年度係因諭令停招或解散之學生,則不受此限,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七、
比賽組別:本比賽計分團體賽及個人賽二組進行。
(一) 團體賽:團體賽分國小甲、國小乙、中學等三組進行。其報名組隊內容如下;
1.
國小甲組:
(1) 限國小班級數在36(不含)班以上學校學生報名參加。
(2) 報名隊伍由國小一至六年級持有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段位證書學生自由組隊參賽。
(3) 每校報名隊數以不超過6隊為原則,校內報名隊數超過6隊,各校得辦理校內競賽,選拔代表參賽隊伍。
2.
國小乙組:
(1) 限國小班級數在36(含)班以下學校學生報名參加。
(2) 報名隊伍由國小一至六年級持有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段位證書學生自由組隊參賽。
(3) 每校報名隊數以不超過3隊為原則,校內報名隊數超過3隊,各校得辦理校內競賽,選拔代表參賽隊伍。
3.
中學組:限高中職、國中學校,持有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段位證書之學生組隊參加,本組分8小組進行比賽:
(1) 中學甲A組:限本市設有圍棋專班之學校(大安國中)組隊參賽,不分年級自由組隊。報名本組之學校,不得參加其它組別之團體賽。
(2) 中學甲B組:限本市設有圍棋重點運動項目之學校(大安國中)組隊參賽,不分年級自由組隊。報名本組之學校,不得參加其它組別之團體賽。
(3) 國中七年級組:限國中七年級學生組隊參賽。
(4) 國中八年級組:限國中八年級學生組隊參賽。
(5) 國中九年級組:限國中九年級學生組隊參賽。
(6) 高中職一年級組:限高中職一年級學生組隊參賽。
(7) 高中職二年級組:限高中職二年級學生組隊參賽。
(8) 高中職三年級組:限高中職三年級學生組隊參賽。
(二) 個人賽:
1.
限本市已立案之國小、國中及高中職(含國立學校、外僑學校、特殊學校)持有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段位證書在學學生報名參賽。競賽組別分以下各小組進行:
(1) 七段組。
(2) 六段組。
(3) 五段組。
(4) 四段組。
(5) 三段組。
(6) 二段組。
(7) 初段組。
2.
參賽學生均須依確實棋力報名,不得有高棋低報或低棋高報情事,報名後若有晉升段情形,請於比賽前以書面通知承辦單位,參賽者一律以晉升後之段位資格參賽,如有報名後晉升段而未告知者,如於比賽後發現者,除追回所有獎勵外,取消下一學年度參賽資格。
3.
已入選職業棋士或具職業棋士身份學生,不得參加個人賽之比賽。
4.
各組報名總人數超過一定人數時,得由主(承)辦單位再行分組,以利賽程順利進行。
八、
報名日期:自110年10月11日(星期一)起至10月22日(星期五)止。
九、
報名辦法
(一) 報名手續
1.
欲參加比賽學校,請詳實填寫報名表(如附件1、2),並儘速將核章後之紙本報名表,以聯絡箱方式送達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附設補校(聯絡箱號碼170),修正報名資料時亦同。
2.
報名學校請同時至報名網站填寫報名資料,始完成報名手續:
(1) 報名網址:http://tpego.hyplaygo.com/TPEGo/Home/Index2
(2) 報名帳號:weigigo.daan@gmail.com。
(3) 報名密碼:weigigo。登入後,使用者名稱為「教育盃」。
(二) 報名表請於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網頁下載:http://web2.tajh.tp.edu.tw/ischool/publish_page/0/
(三) 所有參賽學生報名事宜,均須由學校行政單位依規定程序辦理,主辦單位不接受非學校行政單位之申請。
(四) 所有報名資料於參賽學校報名後,隨即公告於報名網站,如有資料錯誤或遺漏情形,請洽大安國中附設補校鄭建華主任,聯絡電話:02-2755-7131#118、108。
十、
比賽規則
(一) 團體賽:
1.
團體賽各組每隊3人,依棋力高低分主將、二將及三將進行。
2.
主將、二將及三將名單於比賽報到時依棋力高低排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調整,如有違反比賽規定,當局全隊判負,如於比賽過後發現,除追回所有獎勵外,取消下一學年度參賽資格。
3.
賽程採瑞士制規則進行,單場戰績以勝場數多者(3戰2勝)一方為勝。同組一律分先,數子法,19路棋盤,黑棋185勝。
(二) 個人賽:
1.
賽程採瑞士制規則進行,以出賽5或6局為原則,同組一律分先,數子法,19路棋盤,黑棋185勝。
2.
成績計算
(1) 各組競賽5或6局後,全勝者不只1人時,如時間許可,以加賽快棋方式決定名次,如無時間加賽,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名次。
(2) 有關賽程編排、輔分計算方式及其它比賽相關事宜,係依中華民國圍棋協會公告規定為準。
(3) 所有參賽選手晉升段事宜,以中華民國圍棋協會之規定辦理。
十一、
獎勵辦法:
(一) 賽事優勝隊伍(人)頒發獎牌及獎狀,參賽及獲勝隊伍比例如下:
1.
參賽隊(人)數為16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8名。
2.
參賽隊(人)數為14個或15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7名。
3.
參賽隊(人)數為12個或13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6名。
4.
參賽隊(人)數為10個或11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5名。
5.
參賽隊(人)數為8個或9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4名。
6.
參賽隊(人)數為6個或7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3名。
7.
參賽隊(人)數為4個或5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2名。
8.
參賽隊(人)數為1個至3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1名。
9.
參賽學生獎勵事宜,由各校逕依權責及相關敘獎規定辦理,請擇優敘獎(含各級別成績),不得重複獎勵。
(二) 本賽事另設置國小、國中及高中三組團體總錦賽,依個人賽各校參賽選手獲獎名次積分加總計算,成績最高之前3名學校獲獎,並頒發錦旗及獎狀,僅團體總錦標前3名學校方可申請教育局核發之學校體育獎勵金。個人賽名次積分換算標準如下:
組別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第4名 |
第5名 |
第6名 |
第7名 |
第8名 |
七段組 |
14 |
13 |
12 |
11 |
10 |
9 |
8 |
7 |
六段組 |
13 |
12 |
11 |
10 |
9 |
8 |
7 |
6 |
五段組 |
12 |
11 |
10 |
9 |
8 |
7 |
6 |
5 |
四段組 |
11 |
10 |
9 |
8 |
7 |
6 |
5 |
4 |
三段組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二段組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初段組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三) 優勝隊伍之學校隊職員敘獎額度:
1.
第1名:指導教師或教練嘉獎2次1人、領隊、管理各嘉獎1次。
2.
第2名:領隊、管理、指導或教練各嘉獎1次。
3.
第3名:指導或教練嘉獎1次1人。
(四) 比賽各組參賽隊伍未滿四隊者,酌予降低敘獎額度,其原則如下:
三隊參賽者冠軍比照第二名、亞軍比照第三名;兩隊參賽者,冠軍 比照第三名。
(五) 為鼓勵各校積極組隊參與比賽,凡各報名參賽且實際出賽學生隊伍
之指導教師或教練,擬核予嘉獎1次1人。
(六) 優勝學校敘獎由承辦學校統一將成績報局,由教育局發函由各校依競賽規程辦理敘獎,得獎學校校長敘獎額度併函報局。
(七) 承(協)辦學校敘獎額度(教職員部分請各校依下列額度自行辦理,校長敘獎函報局):
1. 承辦學校:校長記功1次,其他有功人員記功1次1人、嘉獎2次2人及嘉獎1次3人。
2. 協辦學校:校長嘉獎2次,其他有功人員嘉獎2次2人、嘉獎1次2人。
3. 教職員部分請各校依上列額度自行辦理,承辦、協辦學校校長敘獎由教育局另案發布。
十二、 成績公告:比賽結束後一週內,承辦學校於網站公告各項比賽成績(含各組團體賽優勝學校),並將各項比賽成績(含附件)發函至教育局,由教育局轉知各校,各校得逕依競賽規程敘獎額度辦理敘獎。
十三、
賽前事宜
(一) 領隊會議:110年10月27日(星期三)下午2時於臺北市立大安國中實踐樓三樓會議室辦理。
(二)
抽籤:本賽事團體賽報名隊伍超過一定隊數時,將於領隊會議時以抽籤方式進行拆組;個人賽報名人數超過一定人數時,由主辦單位抽籤後進行拆組。所有比賽組別比賽當日一律現場重新抽籤。
十四、
其他事項
(一) 凡參加本市圍棋比賽之裁判、工作人員、各校領隊及參賽人員,一律核予公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不另發給請假證明。
(二) 本賽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活動辦理指引,所有符合居家
檢疫、居家隔離以及自主健康管理未解除者,一律不得進入會場。
(三) 本賽事進行中將隨時遵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配合相關防疫
規定。
(四) 比賽期間為配合防疫事宜,除各校配戴服務證件之帶隊教師、教練及參賽學生外,其餘人員不得進入大安國中校園陪賽,請各校協助宣導,參加比賽入校人員一律填寫實名登記名冊。
(五) 賽務注意事項:
1.
請各校依實際比賽組別規定組隊,不得跨越年級組隊。
2.
請參賽者攜帶相關證件備查,報名組別或級別不實者,經查證屬實取消比賽資格,學校並負行政責任。
3.
團體賽出賽順序名單須於比賽當日報到時繳交,主將、二將、三將資格確認後,不得更改,比賽中途不得更換人員。
4.
開賽後選手遲到10分鐘裁定敗。
十五、
本競賽規程若有未盡事宜,由大會現場公布之。
十六、
本規程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