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雙城杯」臺北上海青少年圍棋賽臺北市代表選拔辦法
大會無主動提供隨行人員休息空間,請選手審酌是否報名參賽
賽事如有所異動,將以LINE群組方式公告,不另行知會,請自行留意公告
開幕典禮開始後,不受理選手進場,未參與開幕典禮選手,取消其參賽資格
一、活動宗旨:為維護和發展臺北市與上海市雙城論壇重要成果,推動滬台青少年體育交流,並選拔臺北市青少年代表隊成員,特辦理本賽事,並藉以發揚中華文化,提倡益智活動,提昇青少年良好素質及圍棋水準。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中華民國圍棋協會。
(二)
主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圍棋協會。
(三)
協辦單位: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layGo圍棋賽務雲端平台。
三、比賽日期:2024年5月26日(星期日)08:00~08:50報到;09:00開幕:09:10開賽。超過報到時間未報到者,即不再受理報到,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四、比賽地點:臺北市立大安國中會議室(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156號)。
五、競賽組別:
(一) 六七段組:限額72名。
(二) 五段組:限額72名。
(三) 四段組:限額72名。
六、參賽資格:凡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國民、中華民國圍棋協會四段以上業餘棋士、均歡迎報名參加。
七、報名方式:
(一) 有意報名選手,請上網填寫報名資料並繳交報名費用,始完成報名手續。本賽事不接受現場報名及繳費。
(二)
報名網址:http://tpego.hyplaygo.com/TPEGo/
(三) 報名期間:自即自起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
報名費:每人600元,繳費完成後,如因故無法參賽者,主辦單位不受理退費申請,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五) 聯絡方式:完成報名手續選手,請掃描下方QR-Code,加入比賽LINE群組,有關比賽及選拔各項訊息,將於群組中公告。
八、比賽規則:
(一)
依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比賽規則,賽程採瑞士制。選手一律分先,數子法,19路棋盤,黑貼3又4分之3子(黑棋184.5勝)。遲到由對方選擇黑白開始計時,遲到10分鐘裁定對方勝。(實際開賽時間以裁判宣佈為準)。
(二)
基本時限:20分鐘,讀秒20秒2次。
(三)
比賽時對手如有犯規行為,選手應立即暫停比賽,並告知裁判處理裁決。
九、獎勵辦法:
(一) 依中華民國圍棋協會公告之辦法晉升段。
(二) 各組依成績高低取一至八名,第一名頒發獎杯、獎狀及獎金,二至四名頒發獎牌、獎狀及獎金,五至八名頒發獎狀及獎品。
(三) 各組第一至四名選手頒發獎金金額如下:
名次 組別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六七段組 |
3000 |
2000 |
1500 |
1000 |
五段組 |
3000 |
2000 |
1500 |
1000 |
四段組 |
3000 |
2000 |
1500 |
1000 |
(四) 各組獲1至5名獎項者,將獲邀參加「2024年「雙城杯」臺北上海青少年圍棋賽」相關活動。其內容如下:
1.
雙城杯複賽:2024年6月29日於線上進行。
2.
雙城盃決賽及文流活動:2024年7月20日至25日於上海市進行。於上海期間食宿、交通及參訪費用由活動主辦單位提供。
(五)
獲參加半決賽及決賽資格選手,如因故放棄參賽,其名額由次一名次選手,或由本會徵召選手遞補之。
附記:
(一) 選手必須服從裁判的判決與規範,違者得取消參賽資格。
(二) 未賽完全程而中途棄賽選手,主辦單位將與予禁賽一年之處分。
(三)
大會提供選手午餐(素食者報名時請註明),並請協助廚餘分類回收。
(四)
比賽當天大會無主動提供隨行人員休息空間,請選手審酌是否報名參賽。
(五) 比賽過程請選手及隨行人員配合大會服務人員,共同維持秩序。
(六) 未盡事宜依當日情況,參照中華民國圍棋協會規則修正之並由大會宣佈。
2024年「雙城杯」臺北上海青少年圍棋賽臺北市代表選拔賽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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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活動內容 |
備註 |
08:00~08:50 |
報到 |
08:50停止報到 |
09:00~09:10 |
開幕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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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10:10 |
第一局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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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1:10 |
第二局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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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10 |
第三局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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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2:40 |
午餐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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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13:40 |
第四局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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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14:40 |
第五局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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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5:40 |
第六局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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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 |
頒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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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本賽事以比賽六局為原則,比賽過程如提早出現唯一全勝,則比賽結束,下完六局後仍有兩人以上全勝情況,兩人以加賽快棋決定名次。雙方各用時5分鐘,讀秒10秒2次。
(二)本賽事雙方各用時20分鐘,讀秒20秒2次。
(三)大會於比賽期間提供參賽選手午餐,不提供礦泉水,請自備環保杯。
(四)未盡事宜依當日情況,參照中華民國圍棋協會規則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