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屆臺北I運動全國圍棋公開賽
一、宗旨:發揚中華文化,提倡益智活動,提昇學生良好素質及圍棋水準。
二、指導單位:運動部、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圍棋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台灣圍棋協會、台灣智力運動發展協會、中國圍棋會、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比賽日期:2025年10月26日(日)
七、比賽時間:
上午8:30–9:00 報到
上午9:00 開幕/報到截止
上午9:20 比賽開始
以下為預計結束時間,視當日比賽情況進行滾動式調整:
13路新手組:11:30~12:00
晉段組、1、2、3段組:12:30~13:00
4、5段組:14:00~14:30
6段組:15:30~16:00
八、比賽地點: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105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南路35號4樓)
九、報名費用:每人新臺幣600元整
十、報名方式:網路報名及繳費,網址:http://tpego.hyplaygo.com
十一、報名時間:比賽前兩週截止(限額200人,報名後退費須扣除行政手續費100元)
十二、比賽組別:
6段、5段、4段、3段、2段、1段、晉段組(甲組)
13路新手組(建議棋力:圍棋初學者,IGQE:G17-G18,21-30級)
共八組
十三、比賽辦法:採國際瑞士制。各組一律分先,採用應氏規則填滿計點。
十四、計時器使用:4段以上基本時間25分鐘,讀秒10秒2次。
其餘組別視對局進程速度斟酌使用計時器,讀秒20秒2次。
十五、獎勵:
1.
5段以上前四名頒發獎金以資鼓勵
2.
6段組至晉段組前四名頒發獎盃、獎狀,四勝以上選手頒發獎狀。
3.
13路新手組人人有獎,順利完賽者皆有獎盃、獎狀、獎品以茲鼓勵。
4.
段位及晉段組以上者,依臺北市體育總會訂定之晉升段辦法晉升段。
5.
自2025年10月1日起,凡完成晉升段位者,須繳交段位證書費用每張新臺幣1,500元。
|
組別 |
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
6段組 |
$8000 |
$5000 |
$3000 |
$2000 |
|
5段組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十六、備註:
1. 報到時提供午餐餐盒及紀念品。
2. 因場地有限恕不提供陪賽人員休息空間。
3. 為維護比賽公平性,請依據選手最高段位報名;若經查證有刻意低報段位之情事,將取消當次成績,並禁止報名本會主辦賽事一年。
4.為響應環保概念,請家長及選手自備水杯。
5. 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保留補充修改之權利。
6、比賽設有醫務組並已投保公共意外險,惟僅理賠意外傷害,個人疾病恕不在理賠範圍。參賽者請自行評估身體狀況,切勿勉強出賽。
7、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基於賽務需求蒐集個人資料(詳情依蒐集告知事項)。
8、參賽者同意授權主辦單位於本賽事中拍攝、使用肖像,作為形象及宣傳之永久用途。
9、如遇颱風或天災,主辦單位得公告延期或停辦;停辦者報名費全額退還,延期無法參加者可轉讓資格或退費。
為推廣圍棋運動,提升全民棋藝水準,並提供棋士公平、公正、公開之競技舞台,特訂定本競賽規則。所有參賽
人員應詳閱本規則,並確實遵守。
本競賽依棋力程度與棋盤大小分為兩大類別:
(一)段位以下組(不晉組):適合初學及進階學習者,各組可依報名人數彈性合併。包含:
●
9路棋盤幼幼組
● 13路棋盤新手組
● 13路棋盤進階組
● 19路棋盤新手組
● 19路棋盤進階組
●
19路棋盤高階組
(二)晉段組與段位組(可升段):適合具有段位實力者,可進行晉段評核,組別如下:
●
晉段組(G13/甲組)
●
段位組:自1段至7段依實際段位報名參加。
主辦單位得依報名情形合併辦賽,惟段差不得超過兩段,並依段差設定讓子,原則如下:
● 每差一段讓一先。
(一)晉段至3段:五輪對局中取得四勝一敗者,即可晉升下一段位。
(二)4段組:依報名總人數十分之一設定升段人數。
(三)5段組:依報名總人數十六分之一設定升段人數。
(四)6段組:依報名總人數六十四分之一設定升段人數。
(五)7段組:不設晉段。
註:主辦單位得視實際參賽人數及比賽狀況,調整晉段名額,並保留最終裁量權。
4段以上:基本時間25分鐘,讀秒10秒2次或基本時間20分鐘,讀秒20秒2次
其餘組別:視進程較慢者使用,讀秒20秒2次
依對局條件區分如下:
(一)分先對局:黑184.5子以上為勝。
(二)讓先對局:黑181子以上為勝。
(三)讓二先對局:黑182子以上為勝。
註:遇雙方爭議無法裁定之情形,依據實際盤面或重新對局決定勝負。
(一)所有參賽者應尊重比賽規範,維護賽場秩序,服從裁判及主辦單位指示。
(二)參賽者應於報到時間前完成報到,逾時視同棄權。
(一)比賽期間如有違規、爭議或不當行為,將依「臺北市體育總會競賽辦法」或相關規定裁決辦理。
(二)主辦單位得依情節輕重,作出警告、判負、取消資格等處分。
(一)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補充公告之。
(二)主辦單位保留賽程調整與解釋本規則之最終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