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祝90校慶第三屆花蓮女中教育基金盃全國圍棋公開賽活動辦法

一、   旨:提倡正當休閒國粹文化,提升學生圍棋競技水準,增進全民智能學習能力。

二、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圍棋協會、台灣圍棋教育推廣協會

三、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協辦機關:

(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施惠萍縣議員服務處。

(三)花蓮縣圍棋協會。

(四)花蓮縣體育會圍棋委員會等。

五、比賽時間:106730日(星期日)830900報到,930開幕及開賽。

六、比賽地點:花蓮市菁華街2號(花蓮女中體育館)。

七、報名辦法:

(一)參賽資格:本賽事歡迎全國棋友參賽。

(二)有意報名選手,請上網填寫報名資料並繳交報名費用,始完成報名手續。本賽事不接受現場報名及繳費。

(三)報名網址:http://tpego.hyplaygo.com/TPEGo/

(四)報名期間:自即日起至1060724日(星期一)止,逾期不予受理,因場地有限,如因報名人數額滿,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再接受報名,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五)聯絡人:花蓮縣圍棋協會黃小姐:聯絡電話:03-8310027。地址:花蓮市商校街 56 1樓。

(六)報名費:段位組500元、級位組300元、13路棋盤100元,繳費完成後,如因故無法參賽者,主辦單位不受理退費申請,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八、比賽組別:

(一)段位組:

1.    七段組。

2.    六段組。

3.    五段組。

4.    四段組。

5.    三段組。

6.    二段組。

7.    初段組。

(二)級位組:

1.    級位甲組:1~3級。

2.    級位乙組:4~6級。

3.    級位丙組:7~10級。

4.    級位丁組:11~15級。

5.    級位戊A、戊B組:16~20級。

級位丁、戊組須於民國 911231日以後出生者,始得參加。

(三)十三路棋盤組:21-30級:分為ABCD四組:限民國931231日以後出生者。

九、比賽規則:

(一)依中華民國圍棋協會頒布之比賽規則,遇有爭議時選手一律服從裁判裁決。

(二)時限依情況由主辦單位決定。

(三)段位、級位各組一律分先黑貼33/4子、十三路黑87子勝,六、七段組段差一先黑181子勝。

(四)段位各組採三敗淘汰,七段組需完賽無淘汰。

十、獎勵辦法: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七段組

36000

20000

12000

8000

6000

5000

4000

3000

六段組

20000

12000

10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五段組

16000

9000

6000

5000

3000

2000

2000

2000

四段組

15000

8000

5000

4000

3000

2000

2000

2000

三段組

12000

7000

4000

3000

2000

2000

2000

2000

二段組

10000

6000

4000

3000

2000

2000

2000

2000

初段組

8000

5000

3000

3000

2000

2000

2000

2000

(一)七段組取一至八名、13名頒發獎金及獎牌、48名頒發獎金及獎狀。24人以上成賽,選手完賽未獲獎者,每人發放出席費2000元。

(二)本賽事曾獲六、七段組冠軍之業餘選手,歡迎出席指導,並發給榮譽指導費6000元,參賽之權益將讓予未曾獲得棋王者。

(三)六段組取一至十六名、13名頒發獎金及獎牌、48名頒發獎金及獎狀,916名頒發獎金1000元。

(四)五段至初段位各組取一至八名、13名頒發獎金及獎牌、48名頒發獎金及獎狀。

(五)競技競賽獎金需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另逕寄獲獎者。

(六)級位組及十三路棋盤組各組取一至八名頒發獎狀、獎牌。

(七)段位組及級位甲組視參賽人數錄取數名,報請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晉升段。

十一、    其他事項

(一)大會提供選手茶水午餐,請於報名時註明午餐葷、素。

(二)主辦方可依各組參賽人數分組或併組,選手不得有異議

(三)凡遲到者加倍扣時,超過10分鐘取消比賽資格,裁定對方勝局。

(四)本會得依選手實際棋力更改其組別,參賽選手不得異議。

(五)若有高棋低報者,取消比賽資格,於比賽結束始發現者,取消得獎資格。

(六)會場設有家長看台區,賽場內除選手及工作人員外,其餘人員不得進入比賽會場,以免影響比賽選手之權益。

(七)參賽6段組選手保留車票票根者補助交通費(島內以火車自強號計價、島外 乘坐飛機者以機票票根為憑補助交通費)

(八)未盡事宜以主辦單位現場宣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