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祝90校慶第三屆花蓮女中教育基金盃全國圍棋公開賽活動辦法
一、宗 旨:提倡正當休閒國粹文化,提升學生圍棋競技水準,增進全民智能學習能力。
二、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圍棋協會、台灣圍棋教育推廣協會
三、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協辦機關:
(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施惠萍縣議員服務處。
(三)花蓮縣圍棋協會。
(四)花蓮縣體育會圍棋委員會等。
五、比賽時間:106年7月30日(星期日)8:30至9:00報到,9:30開幕及開賽。
六、比賽地點:花蓮市菁華街2號(花蓮女中體育館)。
七、報名辦法:
(一)參賽資格:本賽事歡迎全國棋友參賽。
(二)有意報名選手,請上網填寫報名資料並繳交報名費用,始完成報名手續。本賽事不接受現場報名及繳費。
(三)報名網址:http://tpego.hyplaygo.com/TPEGo/
(四)報名期間:自即日起至106年07月24日(星期一)止,逾期不予受理,因場地有限,如因報名人數額滿,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再接受報名,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五)聯絡人:花蓮縣圍棋協會黃小姐:聯絡電話:03-8310027。地址:花蓮市商校街 56 號1樓。
(六)報名費:段位組500元、級位組300元、13路棋盤100元,繳費完成後,如因故無法參賽者,主辦單位不受理退費申請,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八、比賽組別:
(一)段位組:
1. 七段組。
2. 六段組。
3. 五段組。
4. 四段組。
5. 三段組。
6. 二段組。
7. 初段組。
(二)級位組:
1. 級位甲組:1~3級。
2. 級位乙組:4~6級。
3. 級位丙組:7~10級。
4. 級位丁組:11~15級。
5. 級位戊A、戊B組:16~20級。
級位丁、戊組須於民國
91年12月31日以後出生者,始得參加。
(三)十三路棋盤組:21-30級:分為A、B、C、D四組:限民國93年12月31日以後出生者。
九、比賽規則:
(一)依中華民國圍棋協會頒布之比賽規則,遇有爭議時選手一律服從裁判裁決。
(二)時限依情況由主辦單位決定。
(三)段位、級位各組一律分先黑貼3又3/4子、十三路黑87子勝,六、七段組段差一先黑181子勝。
(四)段位各組採三敗淘汰,七段組需完賽無淘汰。
十、獎勵辦法:
組 別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七段組 |
36000 |
20000 |
12000 |
8000 |
6000 |
5000 |
4000 |
3000 |
六段組 |
20000 |
12000 |
10000 |
6000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五段組 |
16000 |
9000 |
6000 |
5000 |
3000 |
2000 |
2000 |
2000 |
四段組 |
15000 |
8000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2000 |
2000 |
三段組 |
12000 |
7000 |
4000 |
3000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二段組 |
10000 |
6000 |
4000 |
3000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初段組 |
8000 |
5000 |
3000 |
3000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一)七段組取一至八名、1至3名頒發獎金及獎牌、4至8名頒發獎金及獎狀。24人以上成賽,選手完賽未獲獎者,每人發放出席費2000元。
(二)本賽事曾獲六、七段組冠軍之業餘選手,歡迎出席指導,並發給榮譽指導費6000元,參賽之權益將讓予未曾獲得棋王者。
(三)六段組取一至十六名、1至3名頒發獎金及獎牌、4至8名頒發獎金及獎狀,9至16名頒發獎金1000元。
(四)五段至初段位各組取一至八名、1至3名頒發獎金及獎牌、4至8名頒發獎金及獎狀。
(五)競技競賽獎金需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另逕寄獲獎者。
(六)級位組及十三路棋盤組各組取一至八名頒發獎狀、獎牌。
(七)段位組及級位甲組視參賽人數錄取數名,報請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晉升段。
十一、
其他事項
(一)大會提供選手茶水午餐,請於報名時註明午餐葷、素。
(二)主辦方可依各組參賽人數分組或併組,選手不得有異議
(三)凡遲到者加倍扣時,超過10分鐘取消比賽資格,裁定對方勝局。
(四)本會得依選手實際棋力更改其組別,參賽選手不得異議。
(五)若有高棋低報者,取消比賽資格,於比賽結束始發現者,取消得獎資格。
(六)會場設有家長看台區,賽場內除選手及工作人員外,其餘人員不得進入比賽會場,以免影響比賽選手之權益。
(七)參賽6段組選手保留車票票根者補助交通費(島內以火車自強號計價、島外 乘坐飛機者以機票票根為憑補助交通費)
(八)未盡事宜以主辦單位現場宣佈為準。